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
(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自198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1日起失效,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废止
一、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遗物,应由物主在国内的继承人向海关申请并交验物主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和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经海关核准后,方可一次进口。这项申请,以物主死亡后1年为期,逾期不予受理。
二、遗物系指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日常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汽车、录像机),由国外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4件;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准予免税放行2件。
三、不属于物主生前使用过的物品以及超出上述范围的遗物,予以退运。
四、本规定自198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