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
发布时间/2010-12-21 09:03:55   浏览/3189次   打印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条件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二)离境退税政策的适用条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二、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离境口岸。离境口岸暂为试点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税定点商店。退税定点商店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

  (四)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退税物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退税税种、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和起退点

  (一)退税税种、退税率和应退税额计算。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二)起退点。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四、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

  (一)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

  (二)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按本公告规定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退税物品目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退税物品目录
序号 物品类别 范围
1 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 纺织原材料:包括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他材料制线、丝、纱、绳,棉、麻、毛、真丝、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等;
布:包括棉、麻、毛、真丝、人造丝及其他材料制的布;
衣着:包括外衣裤、内衣裤、衬衫、T恤衫等;
床上用品:包括毛毯、被子、床罩等;
其他:包括棉、麻、毛、真丝制品,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等。
2 皮革、皮毛及其制成品 皮革:包括皮革、皮毛;
衣着:包括皮革、皮毛制成的衣着;
其他:包括皮革、皮毛制成的围巾、帽子、手套、皮带、皮钱包、皮手袋、皮箱等。
3 鞋靴 皮鞋:包括各种皮革、皮毛制成的鞋
皮靴:包括各种皮革、皮毛制成的靴;
运动鞋:包括日常生活中所穿着的各种材料制的具有运动休闲功能的鞋、靴;
其他:包括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4 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各种手表,金表除外。
钟:包括闹钟、座钟、挂钟、台钟、落地钟等;
配件附件:包括各种表、钟的配件、附件,金制表壳、表带除外。
5 首饰 金、铂金类免税饰品以外的其他珍珠、水晶、贝类等饰品。
6 化妆品 香水:包括男士香水、古龙水、女士香水、中性香水、情侣香水、运动香水、简装香水、Q版香水、香水套装等;
清洁类:包括洗面奶、卸妆水(乳)、清洁霜(蜜)、面膜、面膜粉、面膜膏、花露水、痱子粉、爽身粉、剃须膏、洗甲液、唇部卸妆液等;
护理类:包括护肤膏(霜、乳液)、化妆水、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护甲水(霜)、指甲硬化剂、润唇膏等;
美容/修饰类:包括粉饼、胭脂、眼影、眼线笔(液)、眉笔、定型摩丝、发胶、染发剂、烫发剂、睫毛液(膏)、生发剂、脱毛剂、指甲油、唇膏、唇彩、唇线笔等。
7 医疗、保健及美容器材 医疗器材:包括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动洗眼机、红外线耳探热针、空气制氧机、治疗用雾化机、电动血压计、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保健器材:包括按摩床、按摩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美容器材:包括蒸汽仪、喷雾器、化妆/美容专用工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8 厨卫用具 厨房用具:包括各种材料制的餐具、刀具、炊具、灶具,锅、壶、盘、碗、筷子、勺、铲、餐刀、餐叉、切菜刀、案板、削皮刀、手动绞肉机、食品研磨机、搅拌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等;
卫生用具、洁具:包括水龙头、淋浴用具等。
厨房用具:包括微波炉、电磁炉、抽油烟机、家用洗碗机、电烤箱、电炉灶等电器类用具;
卫生用具、洁具:包括电热水器等电器类用具。
9 家具 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具、柜、橱、台、桌、椅、书架、床、床垫、坐垫等。
10 空调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空气调节器及其配件、附件等。
11 电冰箱及其配件、附件 压缩式:包括单门式、双门式、三门式、多门式、双门对开式电冰箱等;
其他:包括其他制冷方式如半导体制冷式电冰箱,各种冰柜等;
配件附件: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12 洗衣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干衣机/烘干机 、洗衣干衣一体机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13 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显像管(CRT)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等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14 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照相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数码摄像机、照相制版机、照相机镜头、放大机,存储卡、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水下摄影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洗像盒、显影罐等。
15 影音家电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录音笔、录音机、收音机、MP3播放机、MP4播放机、收录音机、数码录放音器、电唱机、激光电唱机、放像机、激光视盘机、(单)功能座、音箱、自动伴唱机、卡拉OK混音器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16 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包括个人计算机及其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附件、零部件。
17 文具用品 包括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照像簿、集邮簿、印刷日历、月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图用颜料、装订用具、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算盘、誊写钢板等。
18 乐器 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风琴、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器等及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19 体育用品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高尔夫球包、高尔夫球手套、高尔夫球鞋。
包括高尔夫球外各种球类,各种棋类、健身器具,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滑冰、滑雪及其他户内外活动用具、鞋及其配件、附件,如航空、航海模型等。
20 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配件、附件 包括不带发动机、电动机的自行车、三轮车、童车,及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1 其他物品 包括电话机、传真机、游戏机、缝纫机、编织机、剪草机、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非皮质手提包、箱,香皂、牙膏、牙粉、牙线、漱口水、洗/护发液、浴液、洗手液,各类玩具、钓鱼用具、手动工具、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毛衣编织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工艺品等。
包括便携式复印机、灯具、咖啡机、电动榨汁机、电风扇、电烫斗、电吹风机、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器、地板打蜡机、增湿机、除湿机、增除湿一体机、电暖器、空气清新机、家用吸尘器、电压整流器、电插头、开关、电动工具、家用地毯洗涤机等居家室内常用电器用具,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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