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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发布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1-08-08 17:19:54  浏览:1887次

    三部门发布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8月8日发布了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2号)。

      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1)。

      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税。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该通知同时规定,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原材料,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2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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