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发布时间/1999-06-25 09:09: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浏览/4729次   打印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3日
【法律类别】走私犯罪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