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0]91号)
发布时间/2000-02-24 09:44:51   浏览/4686次   打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片的管理,现就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
进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中国电影资料馆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从外及港、
澳、台地区进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资料带等,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归
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理工作。
进口电影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是指录有内容的电影胶片、录音带、录像带、
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
  三、进口电影片(包括随片宣传带及光盘)按《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办理进口
手续。
  四、不论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海关均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统一印制的《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见附件二)及其他有关单证
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五、节目带进口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进口单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
会管理司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其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
章格式见附件三);地方进口单位向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领《进口广播电影
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各省厅(局)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具体使用办法另行通
知《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编号见附件四)。
  六、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提取货物凭证;
  3、进口协议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七、《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一式两联,进口单位凭第一联向
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第二联由签发部门存留。
  八、《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为一批一证,不得多次使用。证
面内容不得修改,进送证明必须在证面注明口岸使用,不得转让。
  九、个人携带和邮寄节目带进出境,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验关手续。
  十、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节目带,
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十一、进口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如用于出版发行,进口单位应向进口地主管海
关办理补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二、各进口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
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略)
     2、存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略)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章格式)
             (略)
     4、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编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