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特请开展以下工作: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尽快出台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条例》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规定,管理办法应明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行政层级、企业申请经营资格需满足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受理程序,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
二、《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2013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