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3年第16号 |
【发布日期】2013年3月25日 | 【实施日期】 2013年3月25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
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