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文字号】公告2013年第24号 |
【发布日期】2013年4月15日 | 【实施日期】2013年4月15日 |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单耗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其中“棉与聚酯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被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30号废止 |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24号
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安规)固定电容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执行,原《冻鳕鱼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NY002-2001)、《草甘膦原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SH013-2005)、《机制床单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4-2008)、《精梳毛与化纤制男式西服上装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7-2008)、《纯棉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0009-2000)和《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04-200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
2.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
海关总署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