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2014年第96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 【实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
【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废止 |
为进一步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扩大至各个直属海关所辖区域(场所)。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
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后实施。
三、对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如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