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1-13 14: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90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5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3日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1.52

27101220

石脑油

1.5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52

27101911

航空煤油

1.2

27101912

灯用煤油

1.2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1.2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1.2

27101923

柴油

1.2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1.2

27101991

润滑油

1.52

27101992

润滑脂

1.5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5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2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明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1.2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1.2

 


  • 标签:
  • 成品油
  •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