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26号)
发布时间/2015-04-07 17:11:00   浏览/2465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令第226号
【发布日期】2015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15年4月7日
【法律类别】海关通关与关税综合 【效力层级】行政规章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2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4月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2015年4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决定废止1988年4月6日以海关总署〔1988〕署货字第34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1993年1月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41号发布并于2014年5月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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