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05 10:2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6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5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15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15年6月5日
【法律类别】海关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有进一步事项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 

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

   为规范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操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将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详见附件),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doc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5日


附件

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X关滞纳减免〔20X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XXX(纳税义务人名称)向XX海关办理减免税款滞纳金___元人民币手续。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所述情形符合相关规定,海关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___元人民币。

    XXX(纳税义务人名称)应于签署本协议___日之内,携带《海关滞纳金专用缴款书》(正本)向XX海关(征税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款滞纳金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减免。(对于未减免的税款滞纳金___元人民币,应于签署本协议___日之内缴清。)

XX海关(征税地海关)应自XXX(纳税义务人名称)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___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有关手续,作废原《海关滞纳金专用缴款书》(正本)。逾期未办结的,需向纳税义务人进行书面说明。

 

纳税义务人签章                 海关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注: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全额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无需打印第2段括号内“对于未减免的税款滞纳金___元人民币,应于签署本协议___日之内缴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