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文字号】公告2014年第145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 【实施日期】2014年12月31日 |
【法律类别】机电产品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4年第145号)
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一、 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1项、第2项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见附件6-1)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见附件6-2)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六、为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http://jjd.aqsiq.gov.cn:6889)进行在线咨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生效日之前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6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2.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
3. 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
4. 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5. 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
6-1. 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
6-2. 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1
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
涉及的HS编号 |
一、金属制品
|
7309、7310、7311、7321、7322、7611、7612(除76121,7612901外)、7613、7615109010 |
二、机械及设备 |
84章(除8401,84061,8407101,8407102,8407210,8407290,84091,8409911,8412101090,8412800010,8412800020,8412901020,8412901090,8428909020,8479891,8479901,8483101,84871外) |
三、电器及电子产品 |
85章(除8526101,8526109001,8526109011,8526109091,8526919010,8548100000外) |
四、运输工具 |
86章; 87章(除8710外) |
五、仪器仪表 |
9006-9008、9010-9013、9015(除9015800010,9015800020,9015900010外)、9018-9031、 9032(除9032899002,9032900001外)、9033 |
六、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 |
9402、9405 |
七、其他(含电子乐器、儿童带轮玩具、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健身器械等) |
7011; 9207; 95043、95045、9504901、95049021、95049029、9506911、9506919、950699、9508 |
附件2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
(2014年版)
管理措施表1
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4类) | ||
序号 |
产品目录或范围 |
管理措施 |
1 |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
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
2 |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附表) |
同上。 |
3 |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附件) |
同上。 |
4 |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函〔2007〕200号附件) |
同上。 |
管理措施表2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15类) | |||
序号 |
设备/产品名称 |
设备/产品涉及的范围及描述 |
管理措施 |
1 |
化工(含石油化工)生产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加工设备,乙烯、丙烯装置,合成氨装置,化肥装置,化工原料生产装置,染料生产装置,橡胶、塑料生产设备,化工生产用空气泵或真空泵、压缩机、风机、提净塔、精馏塔、蒸馏塔、热交换装置、液化器、发酵罐、反应器,与以上设备(装置、机械)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设备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
2 |
能源、动力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汽轮、水轮、风力、燃气、燃油发电机组,空气及其他气体压缩机械,制冷机组及热泵,与以上设备(机械)配套的控制系统、变压系统、传导系统、检测设备。 |
同上。 |
3 |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圆晶的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设备,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设备,在印刷电路板上封装元器件的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
同上。 |
4 |
冶金工业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冶炼设备,压延加工设备,焦化设备,碳素制品设备,耐火材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
同上。 |
5 |
通讯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 |
同上。 |
6 |
建材生产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生产、制品设备,玻璃生产及加工设备,人造纤维板生产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 |
同上。 |
7 |
工程施工机械 |
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叉车、升降机,推土机,筑路机及平地机,铲运机,捣固机械及压路机,机械铲、挖掘机及机铲装载机,打桩机及拔桩机,凿岩机及隧道掘进机,工程钻机。 |
同上。 |
8 |
金属切削机床 |
包括但不限于: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钻床、镗床、铣床、攻丝机、磨床、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锯床、切断机。 |
同上。 |
9 |
金属非切削机床 |
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超声波、放电等处理金属材料的加工机床,锻造或冲压机床,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开槽机床,液压、机械压力机。 |
同上。 |
10 |
纺织生产机械 |
包括但不限于: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设备,纺织纤维预处理设备,纺纱机械,织机,后整理设备。 |
同上。 |
11 |
食品加工机械 |
包括但不限于:奶制品生产设备,饮料生产、灌装设备,糕点生产设备,果蔬加工设备,制糖及糖果生产设备,制酒设备,肉类加工设备。 |
同上。 |
12 |
农牧林业加工机械 |
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棉花采摘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木材加工设备。 |
同上。 |
13 |
印刷机械 |
包括但不限于:制版设备,印刷设备,装订设备。
|
同上。 |
14 |
纸浆、造纸及纸制品机械 |
包括但不限于:纸浆设备,造纸设备,纸或纸板整理设备,切纸机,纸、纸板及纸塑包装设备。
|
同上。 |
15 |
电气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通过感应或介质损耗对材料进行热处理的设备,粒子加速器,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激光器。
|
同上。 |
(二)国家特殊需要的旧机电产品(2类) | ||
序号 |
涉及产品范围及描述 |
管理措施 |
16 |
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的、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管理措施表1的旧机电产品。 |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
17 |
省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国家限制投资、限制进口的产业、产品或技术目录内的产业、产品或技术涉及的旧机电产品。 |
同上。 |
附件3
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
检验机构名单
1、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香港)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注册于美国洛杉矶)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注册于日本大阪)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注册于荷兰鹿特丹)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来梅有限公司(注册于德国不来梅)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注册于英国伦敦)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赛有限公司(注册于法国马赛)
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注册于加拿大温哥华)
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韩国有限公司(注册于韩国首尔)
1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注册于澳大利亚悉尼)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加坡有限公司(注册于新加坡)
1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西班牙有限公司(注册于西班牙巴塞罗那)
1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澳门)
14、香港商中检实业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注册于中国台湾)
附件4
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我单位本次以 的贸易方式报检进口的货物(发票号: ,提/运单号: )情况如下:
H.S.编码 |
货物名称及规格 |
数量 |
金额 |
用途 |
以上货物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我单位承诺上述货物将按照上述贸易方式进口,对货物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责任。我单位愿意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收货单位名称(公章):
经营/收货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5
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特殊情况声明
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我单位本次以 的贸易方式报检进口的货物(发票号: ,提/运单号: )情况如下:
H.S.编码 |
货物名称及规格 |
数量 |
金额 |
用途 |
以上货物属于 的特殊情况。我单位承诺上述货物将按照上述贸易方式进口,对货物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责任。我单位愿意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收货单位名称(公章):
经营/收货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6-1
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
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我单位本次以 的贸易方式报检进口的货物(发票号: ,提/运单号: )情况如下:
声明 进口 货物 范围 |
品 名 |
|||
规格型号 |
HS编码 |
|||
商 标 |
数 量 |
|||
序 列 号 |
||||
声明内容: 一、我已获得 特别许可准予进口上列货物。 二、我承诺上述货物将按照上述贸易方式进口,对货物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责任。我愿意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自愿遵守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管理措施表1禁止进口货物的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上述货物进口的理由:
四、上述货物将被如下经销商/使用人所使用: 名 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五、上述声明内容真实有效。
|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
注:凡拟进口涉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1项、第2项旧机电产品的,均需填写本声明。
附件6-2
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
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我单位本次以 的贸易方式报检进口的货物(发票号: ,提/运单号: )情况如下:
声明进口货物范围 |
品 名 |
|||
规格型号 |
HS编码 |
|||
商 标 |
数 量 |
|||
序 列 号 |
||||
声明内容: 一、我愿意履行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已经熟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17号公告和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的内容,并自愿遵守有关规定。 上述货物符合下列第 条的要求。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诺上述货物不含任何制冷剂、发泡剂,不在禁止进口之列。 2、承诺上述货物不含下列全氯氟烃类制冷剂、发泡剂,不在禁止进口之列。 (1)三氯一氟甲烷 化学式:CFCl3 代码:CFC-11(R11) (2)二氯二氟甲烷 化学式:CF2Cl2 代码:CFC-12(R12) (3)三氯三氟乙烷 化学式:C2F3Cl3 代码:CFC-113(R113) (4)二氯四氟乙烷 化学式:C2F4Cl2 代码:CFC-114(R114) (5)一氯五氟乙烷 化学式:C2F5Cl 代码:CFC-115(R115) (6)一氯三氟甲烷 化学式:CF3Cl 代码:CFC-13(R13) 3、承诺上述货物使用的制冷剂、发泡剂为: ,不在禁止进口之列。 二、上述货物将被如下经销商/使用人所使用: 名 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三、上述声明内容真实有效。 |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
注:凡拟进口涉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旧机电产品的,均需填写本声明。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