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18 14: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7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6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6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16年7月14日
【法律类别】反倾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9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7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55063000.10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1号.tif

.tif

   海关总署

  201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