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 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
发布时间/2016-08-26 18:23:00   浏览/3401次   打印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9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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