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 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6-09-14 17:26:29   浏览/3018次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9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9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为准确实施《修正案》,海关调整了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1)和《规范申报目录》(见附件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如实、准确申报。

  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需再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不再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6年ITA产品税目拆分前后对照表(8.30).xls 

    2.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规范申报要素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1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