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6〕24号)
发布时间/2016-09-19 16:10:37   浏览/2946次   打印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9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应逐步取消其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15日内实施首次降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9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

  二、实施首次降税的具体税目税率详见本通知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99日   

 

附件:

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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