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7年第40号 |
【发布日期】2017年8月14日 | 【实施日期】2017年8月15日 |
【法律类别】对外贸易禁止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对于在公告执行之日前已运抵我口岸的上述货物,可予以放行。自9月5日零时起,不再办理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二、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国根据可信情报证实非朝鲜原产且经由朝鲜罗津港(Rason)转口的煤,但出口国须事先通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原产煤炭的中国企业须持出口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通报材料办理通关手续。
三、有关禁运产品详情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xlsx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14日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 | ||||
序号 | 禁运产品名称 | 参考税号 | 参考商品名称 | 备注 |
1 | 煤 | 2701 | 煤;煤砖、煤球及用煤制成的类似固体燃料 | |
2702 | 褐煤,不论是否制成型,但不包括黑玉 | |||
2 | 铁矿石 | 2601111000 |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 平均粒度小于0.8mm的,焙烧黄铁矿除外 |
2601112000 |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 平均粒度不小于0.8mm,但不大于6.3mm的,焙烧黄铁矿除外 | ||
2601119000 | 平均粒度大于6.3mm的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 焙烧黄铁矿除外 | ||
2601120000 | 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 焙烧黄铁矿除外 | ||
2601200000 | 焙烧黄铁矿 | |||
3 | 铁 | 7201100010 | 高纯生铁(含锰量<0.08%,含磷量<0.03%,含硫量<0.02%,含钛量<0.03%) | |
7201100090 | 非合金生铁,含磷量≤0.5%(含锰量<0.08%,含磷量<0.03%,含硫量<0.02%,含钛量<0.03%的高纯生铁除外) | |||
7201200000 | 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0.5% | |||
7201500010 | 合金生铁 | |||
7201500090 | 镜铁 | |||
4 | 铅及铅矿 | 2607 | 铅矿砂及精矿 | |
第78章 | 铅及制品 | |||
5 | 水海产品 | 第3章 |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
1603 |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 | |||
1604 |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 |||
1605 |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