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 【发文字号】2017年第38号 |
【发布日期】2017年9月15日 | 【实施日期】2017年9月16日 |
【法律类别】反倾销、反补贴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公告规定的有效期 |
2011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1年9月17日起5年。
2016年9月14日,应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6年12月,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补贴和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和2016年第72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7年9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7年9月16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docx.docx
商务部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