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 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17-12-25 15:13:00   浏览/3180次   打印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181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自20181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630日止。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11日至20186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7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

  (3)自20187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3.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

  (2)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香港和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3)中国与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

  4.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经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9个。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为服务进出口企业,保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顺利实施,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海关总署编制、编印了相关参考资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海关总署已编制2018年《非全税目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内容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8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供通关参考。

  (三)根据《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海关总署将对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相应调整内容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