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5 00: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44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7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为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便利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1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办理。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仍按现行规定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办理的,申报进口时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申报。

  四、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

  2017年1225

  附件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对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进口人应当按以下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

  一、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内容和填制要求见附表1),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未按上述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事宜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情况见附表2。

  二、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申报进口时,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声明。

  三、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四、以电子方式上传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进口人填报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和以电子方式上传的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

  六、本规范中原产地单证是指原产地证据文件正本、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