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4号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8-01-05 14:44:00   浏览/5258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8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5日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禁止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朝鲜出口商品

  (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对朝鲜出口铁、钢和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限制对朝鲜出口原油。

  自20171223日至20181222日及之后的每12个月期间内,各国对朝原油(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09的商品,不含凝析油)出口不得超过400万桶或52.5万吨。

  对朝出口上述数量以外的原油须符合以下条件:安理会制裁委事先逐案审批认定仅用于民生目的、且与朝鲜核导计划或被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107)23712017)、23752017)及2397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它行为无关。

  (三)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自201811日至20181231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不超过50万桶(合6万公吨)。当接近数量上限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布公告,暂停当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2018年度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23752017)和23972017)号决议禁止的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代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逃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

  2.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完全为朝鲜国民民生之目的,而且与创收支持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与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23752017)或2397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他活动无关。

  3.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的企业须在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样本见附件3)。

  二、自朝鲜进口商品

  在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部分粮食和农产品、包括菱镁矿和氧化镁在内的泥土和石料、木材、机械、电气设备和船只(产品目录见附件2)。在决议通过日(1223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签订书面贸易合同且在201812224时前办理完毕海关进口手续的,可予以放行。自2018123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三、有关禁运产品详情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816日起执行。

附件:

1.根据联合国2397号决议禁止对朝鲜出口商品税号.docx

2根据联合国2397号决议禁止自朝鲜进口商品税号.docx

  3企业承诺书样本.doc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