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9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发布时间/2018-03-22 17:53:00   浏览/2568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2018年03月22日
【法律类别】反倾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23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3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6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2017322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73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英文名称:Photographic Paperand Paper Board,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3703901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3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3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8323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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