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发布时间/2018-06-25 21:48:00   浏览/3189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
【法律类别】中国-亚太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