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1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6日 | 【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 |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寄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doc .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doc .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doc .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doc .doc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