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8〕27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9日 | 【实施日期】2018年07月01日 |
【法律类别】中国-亚太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