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林业局 | 【发文字号】林业局2016年第3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0日 | 【实施日期】2016年03月20日 |
【法律类别】濒危珍贵野生动植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有效管控象牙及其制品进出口,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我国临时禁止进口下列象牙及其制品: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其制品;
(二)《公约》生效后所获的非洲象牙雕刻品;
(三)在非洲进行狩猎后获得的狩猎纪念物象牙。
象牙文物回流和科研教学、文化交流、公共展示、执法司法等非商业目的需要进口象牙及其制品的情况,不在此次临时禁止进口范围。
临时禁止进口措施实施期间,我局暂停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