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关于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0 00: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00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 【发文字号】公告2018年第15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有关调整内容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