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6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6日 |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26日 |
【法律类别】海关税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可进行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的银行扩大到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和杭州银行。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执行。
其他商业银行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后,经海关总署认定符合上线要求的即可上线运行,海关总署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