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8-12-12 16:21:00   浏览/457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稽查核查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二、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附件1),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三、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附件2),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四、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附件3),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五、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

  六、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doc

5.核查工作记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