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95号 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8-12-10 16:35:00   浏览/3313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货物自动进口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进口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11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货物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措施。上述货物共15种,包括汽轮机、汽车产品、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电气设备、铁路机车、移动通信产品、船舶、医疗设备、游戏机等(详见附件1)。

  二、对海关商品编号8704210000、8704310000项下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2)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三、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1:取消自动进口许可措施的货物.pdf

  附件2: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