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
发布时间/2018-12-13 15:13:00   浏览/357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货物内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