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 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8-12-29 00:00:00   浏览/358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效应,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关总署对从海南海港以乘轮船方式的离岛旅客(以下简称“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一次性全部携带离岛,适用本公告。

  二、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离岛免税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免税商店根据旅客购物时登记的离岛船票信息,提前将免税品配送至提货点。乘轮船离岛旅客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三、乘轮船离岛旅客因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海港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再次乘船离岛时,按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乘火车和乘轮船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五、除以上公告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6号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第15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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