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2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2日 |
【法律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事宜详见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咨询。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