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 关于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19-03-08 11:15:00   浏览/355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8日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08日
【法律类别】通关与关税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需要开展有关业务的,应当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