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8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08日 |
【法律类别】通关与关税综合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需要开展有关业务的,应当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