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2 00: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7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22日
【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四、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一)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二)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五、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