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
发布时间/2019-04-08 15:05:00   浏览/6094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9〕17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8日 【实施日期】2019年04月09日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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