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9〕17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8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4月09日 |
【法律类别】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 |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