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7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4月17日 |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经审核,现将更新后的海关总署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实验室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今后,凡指定狂犬病非疫区名单、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采信实验室名单、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名单发生变化时,海关总署将在官方网站及时更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实验室名单(2019年4月10日更新).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