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4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8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7月08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2023年4月10日起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废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