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49号 关于防止菲律宾、韩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9-09-18 18:18:00   浏览/2766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9号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8日 【实施日期】2019年09月18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49号 

                 关于防止菲律宾、韩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近日,菲律宾、韩国官方相继通报本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