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 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9-09-26 15:10:00   浏览/2464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19年09月26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