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
发布时间/2019-10-28 18:12:00   浏览/3630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文字号】商办贸函〔2019〕335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28日
【法律类别】车辆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为出口创造便利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出口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自2019年11月20日起,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移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属于二手车出口企业异地收购车辆的,无需返回企业所属辖区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机动车档案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已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免予提交纸质凭证。

二、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由“一车一证”改为“一批一证”。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数量的,应重新申领许可证。  

三、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四、商务、公安和海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有关规定,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各地实际简化流程,在车辆转移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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