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4号 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9-11-29 16:59:21   浏览/2834次   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4号 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菲律宾鲜食鳄梨进口。现将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HASS鳄梨,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英文名Avocado(以下简称鳄梨)。

  三、允许的产地

  菲律宾鳄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鳄梨果园和包装厂须在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DA)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唯一的标识代码等。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DA向GACC提供,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木瓜秀粉蚧 Paracoccus marginatus

  2.大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3.暗色粉蚧 Pseudococcus viburni

  4.西非垒粉蚧 Rastrococcus invadens

  5.刺盾蚧 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6.七星角蜡蚧 Vinsonia stellifera

  7.螺旋粉虱 Aleurodicus dispersus

  8.可可花瘿病菌 Albonectria rigidiuscula

  9.鳄梨疮痂病菌 Sphaceloma perse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鳄梨注册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输华鳄梨的有效溯源。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防控措施,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注册果园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在果园进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控。专业技术人员应经DA授权并在DA监督下实施。

  3.所有注册果园应保持有害生物监测和化学控制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GACC。化学防控记录须包括生长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和剂量等信息。

  4.针对木瓜秀粉蚧、大洋臀纹粉蚧、暗色粉蚧、西非垒粉蚧、刺盾蚧、七星角蜡蚧和螺旋粉虱,DA授权人员应在果园开展监测。从花期到收获期每15天监测一次,必要时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所有的监测活动及植物检疫措施必须要进行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5.针对可可花瘿病菌和鳄梨疮痂病菌,输华注册果园应实施植物检疫管理计划,从花期到收获前,每月进行监测,疑似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一旦监测到植物病原菌,须对果园实施控制措施。应要求,DA须在每年向GACC提供上年度植物病害的监测和调查结果。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鳄梨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DA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所有经DA注册的输华鳄梨的包装厂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3.鳄梨在果实采后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应经浸泡清洗、喷淋水洗、毛刷滚刷和挑拣等程序,以去除鳄梨果实上的虫卵、异物等,保证不带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包装好的鳄梨如需储藏,应在DA的监管下立即单独存放在冷藏库中,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侵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鳄梨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县)、原产国、果园和包装厂代码等信息。

  3.每个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标注同样内容。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DA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出口货物进行抽样,最少抽样量不少于1200个果,并对所有可疑样品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最少抽样量可降为不少于600个果。

  2.在DA的检疫查验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DA应立即向GACC通报,并对相关果园和包装厂采取暂停输华措施,相关批次不得出口中国。直到DA查明原因,并采取了有效措施。DA将保存所有的检测记录、纠正措施,应要求提供给GACC。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D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菲律宾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vocado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鳄梨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鳄梨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果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菲律宾未报道的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此外,GACC应立即通知DA,并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向中国出口。DA应评估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到菲律宾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在DA的协助下,监管并审核输华鳄梨产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控制体系以及包装和冷藏程序,并对输华鳄梨进行预检。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且无法采取纠正措施的,相关货物不得出口。

  九、回顾性审查

  GACC将根据菲律宾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D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