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6号 关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9-12-09 18:57:00   浏览/2337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19年第186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15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6号 关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水果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现将相关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适用“过境第三国”方式进出口水果是指已获得进口国家检疫准入的水果。

  二、产品出口前,出口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要求,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进出口水果应使用密闭集装箱运输(包括任何密闭容器或冷藏箱,以下简称集装箱)。集装箱的编号和封识号应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水果在过境运输期间不得开箱,并保证封识完好。

  四、中国过境第三国的输乌水果,允许从多斯洛克、亚乐拉玛、塔什干、沃依别克和科勒斯5个口岸进入乌兹别克斯坦。

  五、乌兹别克斯坦过境第三国的输华水果,允许从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和伊尔克什坦3个口岸入境。

  六、当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进口国主管部门将检查集装箱和封识的状况、相关单证,并按照有关协议要求实施植物检疫。

  七、如发现不符合有关协议或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如发现植物检疫证书为伪造或无效的,该批货物将被退回。如果检查发现货证不符,或封识被破坏,或混入其他来源的产品,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