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
发布时间/2019-12-15 14:54:00   浏览/4118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税委会公告〔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
【法律类别】关税法规目录 【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

为落实中美双方近日关于经贸问题的磋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912151201分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附件2商品暂不实施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即:对税委会公告〔20194号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加征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201912151201分起,暂不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即:自201912151201分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