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
发布时间/2019-12-24 10:41:00   浏览/2462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19年第210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法律类别】特殊监管区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