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2019年第21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特殊监管区域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