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2019年第214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23日 |
【法律类别】出境检疫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2019年11月8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国出口的在中国屠宰的禽肉产品》最终规则,允许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对美出口。该规则于2019年12月8日正式生效。
为方便企业全面掌握有关要求,保障中国输美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贸易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输美自产原料熟制禽肉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生产和出口,并应当保证出口的熟制禽肉符合美国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企业应持续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美国法规要求接受美国官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见附件。
二、已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未在海关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先在主管海关备案,再提出对美推荐注册申请。
三、对美推荐注册生产企业包括熟制禽肉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冷库以及提供自产原料的屠宰厂。生产企业在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贸易。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输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美国法律、法规及公告。
《禽产品检验法规》(美国联邦法典9CFR 381)、《即食产品中单增李斯特氏菌控制》(美国联邦法典9CFR 430.4)、《卫生管理要求》(美国联邦法典9CFR 416)、《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美国联邦法典9CFR 417)、《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的兽药名单》(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30.41)、《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56)、《动物饲料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58)、《动物饲料及饮用水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73)、《动物食品或饲料中禁止使用的物质》(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89)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国出口的在中国屠宰的禽肉产品》(美国联邦公告84 FR 60318)等。
二、允许出口产品
(一)产品范围。
冷藏或冷冻的完全熟制鸡肉或鸭肉产品。
(二)产品要求。
原料应达到即烹家禽标准,产品应达到即食禽肉产品标准,具体如下:
1.即烹家禽(Ready-to-cook poultry,RTC)。根据美国联邦法典9CFR381.1,即烹家禽是指经屠宰,无突出针羽(指绒羽)和残留羽毛,去除头、爪、嗉囊、尾(油)脂腺、气管、食管、肠和肺,去除或不去除成熟的生殖器官和肾,带有或不带有内脏(指不含包囊的心、去除胆囊的肝、去除内容物和内膜的鸡胗或鸭胗),无需进一步加工处理即可用于烹饪的禽产品。即烹家禽也指无需进一步加工处理即可烹饪的任何禽分割部位或其他部分,如生殖器官、头或爪。
2.即食禽肉产品(Ready-to-eat,RTE)。根据美国联邦法典9CFR430.1,即食禽肉产品指以鸡、鸭可供人类食用的部分为主要原料,或添加一定辅料调味,经沸水浸烫、油炸、蒸制等热处理方式充分熟制,消费者可直接食用或经消费者简单加工(非以食品安全为目的)后食用的产品。存储方式包括冷藏或冷冻。
三、屠宰要求
企业屠宰、分割、卫生控制和HACCP质量控制等体系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CFR 381、416、417等相关要求,主要如下:
(一)供宰禽只要求。
供宰禽只应来自经海关备案的养殖场,禽只养殖过程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21CFR 530.41、556、558、573、589等相关要求。
(二)设施设备要求。
1.基础设施设备。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416等相关要求。
2.检验设施配置。配置官方兽医实施宰后检验的相应设施,主要包括官方兽医办公室、屠宰流水线上的官方检验台、检验用照明灯具、供线下处理的悬挂架、急停按钮、复检台等,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381.36等相关要求。
(三)宰前宰后检验要求。
1.官方检验人员。根据美国联邦法典9CFR 381等相关要求,出口美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应由官方派驻人员实施。
2.企业辅助人员。在实施宰后检验时,配备必要的辅助人员协助官方派驻人员工作,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381.76等相关要求。
3.宰后检验系统。美国联邦法典规定有传统型检验(TI)、改进型检验系统(SIS)、新型快速检验系统(NELS)、新型家禽检验系统(NPIS)等多种宰后检验系统,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设定相对应的生产链速,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381.67、381.76等相关要求。
(四)加工过程特殊要求。
1.胴体分拣、处理和返工整理。选择新型家禽检验系统(NPIS)的企业,应在HACCP计划、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或前提计划中制定和实施胴体分拣与处理程序、返工整理程序,确保进入冷却设施的家禽胴体无败血症、毒血症症状、消化道内容物污染,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381.76等相关要求。
2.胴体粪便零污染控制。企业应在HACCP计划、SSOP或前提计划中制定和实施可见粪便污染的控制程序,确保进入冷却设施的家禽胴体无可见粪便污染,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381.65等相关要求。
3.胴体冷却。企业应在HACCP计划、SSOP或前提计划中制定和实施冷却控制程序,确保禽胴体和分割的其他可食用部分在屠宰加工后及时冷却,抑制屠宰后胴体微生物繁殖,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381.66等相关要求。
(五)验证和监测。
1.即烹家禽(RTC)验证。企业应在预冷前后分别抽取胴体检验,验证禽只是否符合即烹家禽(RTC)的标准,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381.76等相关要求。
2.屠宰过程微生物监测。企业应在HACCP计划、SSOP或前提计划中制定和实施相关控制程序,至少包括取样和微生物监测,如预冷前后取样位置、取样频率、检测项目等,用于监测屠宰和胴体修整过程中胴体微生物污染情况,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381.65等相关要求。
四、熟制加工要求
企业生产、卫生控制和HACCP质量控制等体系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CFR 381、416、417、430等相关要求,主要如下:
(一)加工原料要求。
原料应来自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的屠宰企业。
(二)设施设备要求。
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 CFR 416等相关要求。
(三)熟制要求。
车间加热前后区域应有效分隔,产品中心温度至少达到74℃(165°F)或加热效果达到沙门氏菌7 Log10的致死率,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CFR 381.150等相关要求。
(四)微生物控制要求。
企业应在HACCP计划、SSOP或前提计划中识别产品热稳定(例如降温)过程中的产气荚膜梭状杆菌和肉毒梭菌的危害,制定控制措施,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CFR 381.150等相关要求。
企业应在HACCP计划、SSOP或前提计划中识别热加工后产品及环境中单增李斯特氏菌等致病微生物的危害,制定控制措施,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CFR 430.4等相关要求。
(五)装运前审核。
企业应建立装运前产品CCP点记录审核措施,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CFR 417.5(c) 等相关要求。
五、包装要求
(一)用于出口美国禽肉产品的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二)出口至美国的禽肉产品需贴有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美国联邦法典9CFR 381-N、381.412等规定的标签要求。出口禽肉产品标签严格遵照美国法规内容设计,必须以英文标明产品名称、成分清单、人工调味料或色素、抗氧化剂、化学防腐剂及其他添加剂、产品数重量、经销商或包装商的标识、食品声明、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及包装日期等。带有特殊声明和要求的标签必须提交给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审批,获临时批准后方可使用。
六、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当地海关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美国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