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8号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0-01-01 10:06:14   浏览/241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228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8

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兽医和植物卫生安全检验局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乳品进口。现将进口吉尔吉斯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吉尔吉斯乳品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进口吉尔吉斯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兽医和植物卫生安全检验局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吉尔吉斯输华乳品仅包括牛乳来源的脱脂乳粉和干酪

三、生产设施要求

吉尔吉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经吉尔吉斯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

四、证书要求

吉尔吉斯输华乳品应随附吉尔吉斯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五、食品安全要求

吉尔吉斯输华乳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吉尔吉斯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

吉尔吉斯输华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八、其他

获得注册的吉尔吉斯乳品企业名单、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