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时间/2020-01-01 20:29: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5909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68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限制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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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x.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