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16号)
发布时间/2016-03-05 15:16:00   浏览/1793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16号
【发布日期】2016年3月4日 【实施日期】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被财政部令第103号宣布失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5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1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34/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00/立方米。

 

  二、201510-12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3.58/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19/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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