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16号 |
【发布日期】2016年3月4日 | 【实施日期】 |
【法律类别】减免税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已被财政部令第103号宣布失效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3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4日